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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典案例

              股權變更未登記即再次轉讓應視為無權處分合同無效

              • 股權變更未登記即再次轉讓應視為無權處分合同無效

              股權變更未登記即再次轉讓應視為無權處分合同無效


              原告:中融公司
              被告:滿倉公司
              訴訟請求:被告向原告退還700萬元股權轉讓款。
              爭議焦點: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受讓人是否取得股東資格?未取得股東資格即再轉讓股權的行為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1998年11月17日,被告分別與寧波保稅區金鑫進出口公司、北京經緯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海南東升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海南旭日實業開發總公司、深圳市特立貿易發展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上述公司分別將其所擁有的中軟公司股權轉讓給被告。但至今有關上述股權轉讓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變更登記事宜尚未辦理完畢。

                     1999年7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合同,合同規定:鑒于中根公司系1997年8月10日在北京注冊登記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華育公司系1997年8月5日在蘇州登記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被告對中根公司的出資占注冊資本的70%;中根公司對華育公司出資20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40%。雙方達成如下協議:被告向原告轉讓其在中根公司擁有的51%股權及中根公司擁有的華育公司40%的權益,轉讓費合計5500萬元人民幣;所轉讓的股權連同其附屬的其他權益一并轉讓。被告在合同中向原告保證:被告已經完成對中根公司的全部出資義務并合法成為中根公司的股東,被告還保證中根公司其他股東已完成了對中根公司的出資義務并合法成為了中根公司的股東;如果中根公司任何股東未完成其出資義務,則被告將與未完成出資義務的股東一起承擔連帶責任。雙方還約定,被告向原告轉讓的其在中根公司所擁有的股權是合法的、完整的;被告向原告轉讓的中根公司在華育公司的權益,能夠取得中根公司全體股東的同意,該轉讓權益是合法、完整的。

                     原告受讓的股權及權益應付轉讓價款合計5500萬元人民幣,其中被告同意原告支付價款3500萬元,剩余價款2000萬元被告以每股1元價格認購,作為對原告新增股份的出資;原告應于1999年7月22日向被告支付轉讓價款700萬元人民幣;被告應于1999年8月18日前向原告提交中根公司及被告同意被告將中根公司51%的股權及華育公司權益轉讓給原告的股東會決議、經原告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對華育公司和中根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且該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表明中根公司的凈資產值不低于其注冊資本金的80%,華育公司資產狀況符合原告的要求。被告負責將華育公司變更名稱為信息流公司。原告于1999年8月18日向被告支付轉讓價款2,000萬元人民幣,于1999年9月28日前向被告支付轉讓價款900萬元人民幣,于1999年12月31日前進行以被告為發行對象的定向增資擴股,其應向被告支付的受讓剩余價款2,000萬元人民幣,轉為被告認購新增股份的出資,折合2,000萬股,每股1元人民幣。雙方還約定,如果被告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原告有權停止支付剩余價款,并終止本合同,被告應將原告已支付的款項加上同期銀行貸款利息退還原告,并支付違約金,其金額為本合同約定總價款的10%;如果原告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相關義務,原告向被告支付違約金,其金額為本合同約定總價款的10%。

                     合同簽訂之后,原告即向被告支付轉讓價款700萬元。1999年8月,財務公司對中根公司出具一份資產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確認:評估資產總額為982.68萬元,負債總額為944萬元,其中無形資產為58.97萬元,所有者權益為38.68萬元,截止評估基準日,中根公司凈資產為人民幣30.34萬元。該報告還指出,中根公司作為高科技企業,擁有多項在國內外具有影響的網絡技術、軟件技術產品,其中有的已經投入生產。但由于中根公司對這些網絡技術、軟件技術相關法律證明文件重視不夠,這些網絡技術、軟件產品均未在相關部門辦理版權、著作權登記,由于權屬存在缺陷,財務公司在征得原告、中根公司一致同意的基礎上,本次評估不將該公司擁有的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納入本次評估范圍。同月,財務公司還向原告出具一份關于中根公司中文全文檢索系統的咨詢報告,稱對上述檢索系統的估算價值為1460.21萬元,并稱該估算結果的成立是基于以下事實:中根公司獨家擁有合法產權、中根公司持續經營、中根公司提供的各項資料真實合法、中根公司對檢索系統軟件將不斷進行改進完善。

                    1999年8月18日,原告致函被告,稱由于中根公司凈資產值低于股權轉讓合同所規定的占注冊資本金的80%的規定,且被告收購中根公司70%的股權事項尚未履行完畢,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被告尚不具備出讓中根公司股權的資格。故原告決定停止支付轉讓款。

              原告訴稱:

                     在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被告轉讓的股權需是合法完整的,現由于被告收購中根公司70%的股權事項還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股權轉讓合同應為無效合同。被告應返還原告股權轉讓款700萬元。

              被告辯稱:

                     被告擁有中根公司的股權,原被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律師觀點:

                      1、被告不具有中根公司股東資格,原被告間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被告與寧波保稅區金鑫進出口公司等中根公司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后,至今未就股權轉讓事項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的變更登記,即被告在有關中軟公司的法律文件上尚未取得股東身份,故其不具備向原告轉讓中根公司股份的主體資格,因而,也不具備向原告轉讓中根公司股權的權利。故被告與原告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中就轉讓中根公司股份的約定應是無效的。另外,由于被告不具有中根公司股東身份,被告亦不具備華育公司股東的身份,故其與原告就轉讓華育公司股權的約定亦是無效的。因此,被告與原告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應是無效合同。

                    2、被告應對合同無效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在其不具備股東資格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對造成合同無效應承擔主要責任。在被告與原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后,現原告提出終止合同,被告予以同意,但以受讓價款已給付其他企業為由表示不能立即退還轉讓價款,該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應將所收取的700萬元股權轉讓款退還原告。

              法院判決:

                     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原告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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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上海盈際法律咨詢有限公司是經上海市工商局批準成立的一家綜合性法律咨詢公司,公司以“盈際法務”為綜合服務平臺,下轄法律咨詢、訴訟代理咨詢、刑事辯護咨詢、知識產權咨詢、家事調解咨詢、商事談判、企業顧問咨詢、援助服務咨詢、法律培訓、法律金融等多個咨詢板塊。公司與滬上多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建立了穩定的戰略合作關系,與多位業界人士保持咨詢服務的公益后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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